离婚诉讼时哪些离婚财产可分割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4 11:47) 点击:281 |
离婚诉讼时哪些离婚财产可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由此可见,离婚诉讼时需要分割的是,故把握好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的前提。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 (一)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应当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变更登记、实际取得财产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实际取得财产权的,赠予合同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予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是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故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该文章已同步到:
|